你知道吗?目前法律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合同产生的争议不再提供保护。以芜湖市发生的一起案件为例,其涉案金额竟高达10万元。
案件缘起
毛某与李某交情深厚,李某向毛某透露,投资特定电脑挖取“狗狗币”有望获利。毛某对此颇感兴趣。202X年X月某日,他通过银行转账,向李某汇去了10万元,希望能从中获得丰厚回报。随后,他踏上了这段充满挑战的投资征程。
随着时间的流逝,毛某并未看到自己的利润入账。而李某却不断宣称挖掘“狗狗币”已有收益。毛某多次请求返还本金及收益,但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,始终未将本金和收益归还给毛某。这让毛某既焦虑又感到无助。
法院受理
毛某经过多次协商,未能与对方达成共识,因此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。在202X年X月,他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。他要求李某退还10万元的投资资金,同时索赔因投资而遭受的利息损失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,接受了这起与虚拟货币投资有关的争议案件,标志着该争议正式进入了司法审判阶段。
法院接手案件,法官们便开始逐项审视。他们细致地阅读了双方提交的证据,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尽的了解。他们工作非常专注,努力挖掘纠纷背后的真实情况,为公正的裁决做好周全的准备。他们留意每一个可能影响裁决的细节,力求为双方提供既公正又合理的解决方案。
争议焦点
庭审中,争议点逐渐显现,主要涉及两点。一点是关于委托购买“矿机”挖“狗狗币”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,需考察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,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。另一点则是李某是否应当退还毛某的10万元投资,这是双方争执的焦点。
双方围绕这两个关键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。毛某一方坚持认为,鉴于彼此的信任,他们把资金托付给了李某,李某理应依照协议退还本金及收益;李某一方则列举了多个理由进行反驳,试图证明自己不必承担全部责任。这场争论不仅关系到双方的经济权益,还牵涉到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实际操作。
政策背景
为了明白这起案件的判决依据,需先提及几项监管举措。2021年,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十个部门,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。该通知明确表示,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,涉及虚拟货币的一切业务均被视为非法金融行为,必须全面禁止,并依照法律予以取缔。
政策的实施并非巧合,考虑到近期虚拟货币市场炒作活跃,价格波动大,给投资者带来了不少风险,还打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网络向我国民众提供服务,这被视为非法金融行为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个人,若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产品,若其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习俗,那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不成立,损失需自行承担。这些规定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。
判决依据
法院审理中指出,毛某请求李某购买“矿机”以进行“挖矿”,意图获取“狗狗币”这一虚拟货币。毛某明确知道投资资金将用于虚拟货币的挖掘与交易,且双方均承认此投资存在风险。这种挖掘活动所产出的虚拟货币,与虚拟货币业务相关,对公众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,此次活动违背了金融安全、市场秩序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触犯了社会公德。所以,毛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无效的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,合同无效后,李某需退还10万元设备款项。然而,鉴于毛某在委托“挖矿”过程中有过错,对其提出的利息损失赔偿请求不予认可。
案例启示
投资者需对此事保持高度警觉。在投资时,必须详尽了解项目的合规性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。大家普遍知道,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很高,而且这类行为已被定性为非法金融行为,投资者绝不能存有侥幸心理,轻易踏入这一领域。
民事交往中,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,绝不能为了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。一旦产生争执,个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。
案件已审阅完毕,你是否对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有了更深刻的理解?若你周围有人打算尝试这类投资,你打算怎样劝他们放弃?不妨在评论区分享一下你的看法。别忘了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,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虚拟货币投资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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